服务对象

  1. 65岁或以上需要护理服务之长者
  2. 透过“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”评估为适合入住护理安老院
  3. 健康欠佳,或有身体机能残疾,以致需要别人照顾起居及协助进行日常活动
  4. 精神状态适合过群体生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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