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對象

  1. 65歲或以上需要護理服務之長者
  2. 透過「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」評估為適合入住護理安老院
  3. 健康欠佳,或有身體機能殘疾,以致需要別人照顧起居及協助進行日常活動
  4. 精神狀態適合過群體生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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